(2016)豫1403民初7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商丘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商丘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790号原告谢某某,男,汉族,1980年1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商丘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法定代表人荣某某,职务:董事长。被告谢某某,男,汉族,1977年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商丘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原告谢某某催缴诉讼费用,在指定的期间内仍未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建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英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