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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2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牛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牛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2民初52号原告张某某,男,1991年10月21出生,汉族,住单县。被告牛某某,女,199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牛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因与被告牛某某自行和解,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牛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中,原告张某某因与被告牛某某就本案诉争的事实和解,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6元,减半收取793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全忠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房殿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