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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民初10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1044号原告:杨某甲,男,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海通证券公司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杨某乙,女,198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工商银行职员,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审判员  黄慧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隗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