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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5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麻某某诉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某某,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119号原告麻某某,男,汉族,1989年9月18日生,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郝某某。被告牛某某,女,汉族,1988年1月16日生,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原告麻某某诉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麻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麻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麻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培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齐光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