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民初7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朱晨曦与张淑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晨曦,张淑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724号原告:朱晨曦,女,196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淑侠,女,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新东方购物中心北边天龙旅行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晨曦诉被告张淑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晨曦于2016年2月14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张淑侠所有的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花戏楼办事处老祖殿街房屋(房产证号:亳地权证亳字第××号)一套(财产保全总额共计10万元),并提供由吴瑞明所有的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薛家巷房屋(编号0022757)一套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朱晨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张淑侠所有的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花戏楼办事处老祖殿街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亳地权证亳字第××号)。二、查封原告朱晨曦提供担保的吴瑞明所有的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薛家巷房屋(编号0022757)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2月13日。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丰灵芝代理审判员 卢丽娜人民陪审员 张 慧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