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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9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魏黔川与杨大全、重庆嘉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黔川,杨大全,重庆嘉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9187号原告魏黔川,男,汉族,1984年6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杨大全,男,汉族,1968年11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被告重庆嘉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歌乐村静石湾组,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杨梦雯,重庆嘉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黔川与被告杨大全、重庆嘉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黔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6元,减半交纳8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魏黔川负担。审 判 长  龚陵川代理审判员  金 歆人民陪审员  刘小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