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7行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张富全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富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07行初17号原告张富全。原告张富全向本院递交起诉状,要求确认昔阳县人民政府、昔阳县中小企业局拆除张富全位于昔阳县江口西街51号房屋及院落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经审查,本院认为:张富全请求确认昔阳县人民政府、昔阳县中小企业局拆除张富全位于昔阳县江口西街51号房屋及院落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张富全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青审判员 史跃林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武友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