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民终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杭州好美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世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好美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世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终3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好美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笕丁路211号。法定代表人:刘帮风,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世全,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上诉人杭州好美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世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5)杭江笕民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原审法院于2016年1月11日向上诉人杭州好美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杭州好美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杭州好美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丹审 判 员  金瑞芳代理审判员  毕克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姚丽萍?PAGE*MERGEFORMAT?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