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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章成功、陈玉珍与江苏欧瑞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成功,陈玉珍,江苏欧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30民初136号原告章成功。原告陈玉珍。委托代理人程会勤,盱眙县观音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欧瑞置业有限公司,代码证号68719474-4,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甘泉西路7号。法定代表人江贤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静,盱眙县黄花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章成功、陈玉珍与被告江苏欧瑞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瑞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宏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成功、原告章成功、陈玉珍的委托代理人程会勤,被告欧瑞公司委托代理人胡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成功、陈玉珍诉称,2010年6月27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山水名都小区第4号楼1012号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110.11平方米,套内面积107.8平方米,按套内面积每平方米8348.79元,房价款为900000元,原告按约交付全部付款,但被告交付的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只有102.97平方米,误差面积达7.14平方米,被告明显违约,被告应双倍返还价款119220.72元,已付40000元,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房屋误差余欠款79220.7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欧瑞公司辩称,同意按实际误差面积依法处理。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27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山水名都小区第4号楼1012号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110.11平方米,套内面积107.8平方米,按套内面积计价每平方米8348.79元,房屋总价款为900000元,合同第五条约定当事人选择以套内面积计价,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以及约定了其他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交付全部付款,但被告交付的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102.97平方米,套内面积为100.80平方米,建筑误差面积为7.14平方米,套内面积误差为7.0平方米。原被告为此事协调,被告已赔付40000元,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按合同及时足额支付购房款,被告应交付合同约定面积的房产,因合同约定是以套内面积计价,被告所交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套内面积比合同约定套内面积小7.0平方米,误差绝对值为6.49%[(107.8-100.8)/107.8]已超出3%,在3%以内3.766平方米范围内被告应按约返还房价款给原告即31441.54元(3.766*8348.79),在3%以上3.234平方米范围内被告应按约双倍返还房价款给原告即53999.97元(3.234*8348.79*2),被告合计应返还原告85441.51元,被告已付40000元,尚应给付原告45441.5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欧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章成功、陈玉珍房价款45441.5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0元,减半收取890元,由原告章成功、陈玉珍负担380元,被告江苏欧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帐号:34×××54)。审判员  刘宏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克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