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81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孙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孙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781民初166号原告张某甲,女,汉族,2004年2月24日出生,满洲里市第二中学小六学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法定代理人张某乙(系原告的父亲),男,汉族,1980年6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树清,内蒙古冠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女,汉族,1980年6月4日出生,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委托代理人王建河,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孙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于2016年1月26日由审判员李运河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张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树清、被告孙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建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原、被告系母女关系,2013年6月21日原告的父亲张某乙与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经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规定原告由父亲张某乙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原告因物价升高、上学、看病及生活开支的需要,每月500元的抚养费已经不够,父亲的收入有限,非常困难,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自2015年11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000元至原告独立生活止。对被告拖欠抚养费9500元撤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孙某某辩称,因被告没有经济收入,还患有左侧甲状腺瘤、肝血管瘤、胆囊炎没有治愈,需要钱治病,所以不同意原告增加抚养费的请求,同意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500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母女关系。2013年6月21日原告的父亲张某乙与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经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规定:原告由其父亲张某乙抚养随其共同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自2015年11月起被告未给付原告抚养费。被告系无职业人员,从事过餐饮服务行业。被告患有过甲状腺瘤、肝血管瘤、胆囊炎,出院证载明治愈情形:治愈;出院医嘱:巩固治疗,不适随诊。上述事实,有原告、被告陈述,离婚证书、离婚协议书、病例、出院证各一份在卷佐证,已经开庭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不妨害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原告撤回对被告拖欠抚养费9500元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由于物价升高、上学等因素导致生活费、教育费上涨而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具体数额由本院酌定。被告以其无经济收入、患有疾病、生活困难不同意增加抚养费抗辩理由因无证据支持且理由不处分,对此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某某自2015年11月起每月给付原告张某甲(2004年2月24日出生)抚养费600元,至其独立生活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20元,被告负担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运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福义附: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