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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行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红霞与安阳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霞,安阳县公安局,荣梅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林行初字第37号原告王红霞。委托代理人魏光民,安阳县“148”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县公安局负责人户俊义,该局政委。委托代理人李智杰。安阳县公安局吕村派出所民警。第三人荣梅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霞诉安阳县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以被告确认履行法定职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行政诉权,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红霞负担。审 判 长  党保红审 判 员  赵银昌人民陪审员  李林锴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渝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