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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8执保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文武申请执行文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武,文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8执保3号申请执行人文武,住元谋县。被执行人文国军,住元谋县。本院在执行文武申请执行文国军民间借贷纠纷(2016)云2328民初48号民事裁定书一案中,申请人文武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民事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及有关单位,现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328民初48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事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大荣审判员  杨金荣审判员  杨映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云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