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8执保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文武申请执行文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武,文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8执保3号申请执行人文武,住元谋县。被执行人文国军,住元谋县。本院在执行文武申请执行文国军民间借贷纠纷(2016)云2328民初48号民事裁定书一案中,申请人文武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民事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及有关单位,现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328民初48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事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大荣审判员 杨金荣审判员 杨映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云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