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91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陈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陈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91民初31号原告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60949F,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北斗路文华花园六角楼3楼。法定代表人沈四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雯,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华物业公司)与被告陈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华物业公司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深华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华物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此款已由深华物业公司预交),由深华物业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加干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顾 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