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刑终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沈伟交通肇事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甲,王某甲,纪某乙,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纪某戊,陈某乙,徐某丁,周某,纪某己,沈伟,张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刑终字第00215号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女,1931年3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汉族,文盲,农民,住濉溪县韩村镇。系被害人纪某甲之母。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女,1988年1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濉溪县韩村镇。系被害人纪某甲之妻。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纪某乙,女,1988年7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丁咀镇。系被害人纪某甲之女。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甲,曾用名纪某庚,女,1990年10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晓店镇。系被害人纪某甲之女。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乙,曾用名纪某丙,女,1992年10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晓店镇。系被害人纪某甲之女。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丙,曾用名纪某丁,男,1993年12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晓店镇。系被害人纪某甲之子。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纪某戊,女,2008年2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汉族,小学在校学生,农民,住濉溪县韩村镇。系被害人纪某甲之女。法定代理人王某甲,女,1988年1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濉溪县韩村镇。系纪某戊之母。上述七位上诉人共同的诉讼代理人杨国民,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乙,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濉溪县临涣镇。系本案被害人。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丁,男,1973年1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濉溪县韩村镇。系本案被害人。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男,1968年2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濉溪县韩村镇。��本案被害人。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纪某己,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濉溪县韩村镇。系本案被害人。原审被告人沈伟,男,1990年11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濉溪县韩村镇。(另户籍信息:沈伟,户籍地淮北市烈山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6日到濉溪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经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濉溪县看守所。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濉溪县临涣镇。系肇事车辆所有人。诉讼代理人谭江淮,安徽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市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700292-0,住所地淮北市人民路187号。负责人任某某,该支公司总经理。诉讼代理人王某乙,该支公司员工。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审理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沈伟犯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王某甲、纪某乙、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纪某戊、陈某乙、徐某丁、周某、纪某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濉刑初字第001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沈伟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陈某甲、王某甲、纪某乙、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纪某戊、陈某乙、徐某丁、周某、纪某己对附带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上诉人二审提供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新证据,致原判对本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5)濉刑初字第001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二、发回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媛媛代理审判员 田沼西代理审判员 赵 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