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3行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家栋、李飞与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栋,李飞,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703行初56号起诉人李家栋。起诉人李飞。被起诉人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宁海路一号。法定代表人成善全,局长。被起诉人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法定代表人宋金林,院长。被起诉人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法定代表人万树早,检察长。起诉人李家栋、李飞向本院递交行政起诉状诉称,1991年我家属董某被打轻伤,父亲李某被打重伤,母亲曹某轻伤,女儿2岁被打6个月不能动,鉴定为重伤,亲娘舅曹某被打重伤,小侄女2岁被打轻伤,法医鉴定结论全交给被告一二三。报案不管起诉法院后,法院法官全部把卷宗医药费等材料全部灭失,至今刑事民事没处理犯罪人。我们家在1991年5月8日被打伤,5月10日法医鉴定,都交给被告了,被告为什么至今不管。起诉人李家栋、李飞从7月14日在东北回家后,被被告错捕错判三年。起诉人没有打孙某和曹某半下,李家栋怕弟弟打仗去拉仗的。法院判我三年为什么至今不给我判决书。起诉人根本就没有打孙某、曹某。请求法院:1、撤销赣榆区人民法院(1992)刑一判字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并落实平反赔偿;2、追责一二三被告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包庇犯罪人,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等多项责任,赔偿受害人原告的误工费及上访数次被拘禁拘留的误工费、名誉精神损失、车费等共计7454980元;3、依法传被告一二三到庭答辩,被告答辩人孙某、蒋某把判孙某、曹某的判决书卷宗拿来,把董某医药费5368元、李家栋父母和女儿医药费单据、曹某医药费6787元单据、灭失卷宗内纸页张数都拿出来;4、追责公安内孙某、徐某、温某、贺某、杨某,法院内孙某、蒋某、朱某、董某、官某、宋某,检察院内高某、卢某、朱某等人刑事附带民事责任;5、追究曹某刑事责任,要求孙某所收董某的费用按26年银行最高利息共计2126731.7元退还。本院经审查,起诉人李家栋、李飞提供赣榆县人民法院法医门诊室收款附联复印件、赣榆县人民法院(1992)刑一判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复印件证明其诉讼主张。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条件。起诉人李家栋、李飞的诉求为撤销赣榆县人民法院(1992)刑一判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并落实平反赔偿;追责一二三被告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包庇犯罪人,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等多项责任,赔偿受害人原告的误工费及上访数次被拘禁拘留的误工费、名誉精神损失、车费等共计7454980元;依法传被告一二三到庭答辩,被告答辩人孙某、蒋某把判孙某、曹某的判决书卷宗拿来,把董某医药费5368元、李家栋父母和女儿医药费单据、曹某医药费6787元单据、灭失卷宗内纸页张数都拿出来;追责公安内孙某、徐某、温某、贺某、杨某,法院内孙某、蒋某、朱某、董某、官某、宋某,检察院内高某、卢某、朱某等人刑事附带民事责任;追究曹某刑事责任,要求孙某所收董某的费用按26年银行最高利息共计2126731.7元退还。经审查,起诉人李家栋、李飞的上述诉讼请求均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本院依法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李家栋、李飞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 青审判员 林 杨审判员 王双林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梓岳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八十五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