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民初字第2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杨超与深圳市三机无限通讯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超,深圳市三机无限通讯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民初字第2547号原告杨超。被告深圳市三机无限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红桂路红桂二街23号广东军区大院九单元302室。法定代表人郑伟峰。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9号9幢。法定代表人金明。原告杨超与被告深圳市三机无限通讯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武佩吉独任审判。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系其自主地行使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超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三机无限通讯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杨超负担。审判员 武佩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