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字第0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永安市田龙纺织染整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永安市田龙纺织染整有限公司,永安市申龙钢结构有限公司,杨文彬,赖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709号申请执行人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E3C301室。法定代表人万钧,董事长。被执行人永安市田龙纺织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贡川镇水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杨文彬,总经理。被执行人永安市申龙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江滨路432号。法定代表人杨文岳,总经理。被执行人杨文彬(350420196411180072),男,1964年11与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执行人赖士华(350420196603120082),女,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申请执行人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安市田龙纺织染整有限公司、永安市申龙钢结构有限公司、杨文彬、赖士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滨民初字第01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永安市田龙纺织染整有限公司、永安市申龙钢结构有限公司、杨文彬、赖士华存款3625560.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士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用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