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68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20-01-14
案件名称
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新华先锋出版科技有限公司、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新华先锋出版科技有限公司;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6889号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XXX号XXX幢XXX室。法定代表人吴文辉。委托代理人王展,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新华先锋出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王笑东。被告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成湘均。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新华先锋出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锋出版公司)、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掌阅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后,被告先锋出版公司、掌阅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先锋出版公司认为,两被告的销售行为系在被告掌阅公司经营的“掌阅书城网”上进行,所有的购买行为和结果均是在该网站的服务器上得到确认进而完成。因此,“掌阅书城网”的服务器地址为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后所产生的侵权结果地。现“掌阅书城网”的ICP备案地址和服务器地址均不在原告住所地,故本案应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掌阅公司认为,本案系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不正当竞争案件应适用侵权案件确定管辖,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能将本案适用侵权案件的管辖规定。况且,我国现行法律对于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内涵和外延尚无明确界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亦未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为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因此,原告在本案中直接援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将原告住所地确定为本案的管辖法院,没有法律依据。本案应适用“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由被告掌阅公司住所地法院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原告主张的两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系在被告掌阅公司运营的“掌阅书城网”上实施,系涉嫌利用信息网络造成他人权益损害的行为,属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故本案被侵权人即原告的住所地可以被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现原告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故本案侵权行为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属本院管辖范围。被告先锋出版公司及掌阅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新华先锋出版科技有限公司、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北京新华先锋出版科技有限公司、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 判 长 杜灵燕代理审判员 张 毅人民陪审员 孙宝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俞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