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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2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1025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车某,男,1969年2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69********,汉族,农民,住沛县魏庙镇梅庄***号。原告张某诉被告车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车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车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权 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玉卿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