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4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徐东与胡敏成、赵生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东,胡敏成,赵生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4262号原告:徐东,男,197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朱志昊,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敏成,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赵生秀,女,198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徐东诉被告胡敏成、赵生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东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敏成、赵生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东撤回对被告胡敏成、赵生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东负担。审判员 常美琴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双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