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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执字第3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二航天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四川建设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汪杰、马爱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二航天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汪杰,马爱梅,四川建设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334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8号26、27层。法定代表人熊先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生,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武汉二航天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102街坊2门202号,现经营地址在武汉市青山区建设四路康馨大厦2单元1702室。法定代表人汪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汪杰。被执行人:马爱梅,女,汉族,1981年2月1日生。被执行人:四川建设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古柏路54号。法定代表人王保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二航天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汪杰、马爱梅、四川建设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鼓商初字第96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被告武汉二航天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欠原告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剩余租金4244147元、名义货价100元和逾期利息91383元(以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扣除风险金645000元,共计3690630元,该款分21期偿还,第1期于2015年9月25日前支付459850元,第2期于2015年10月25日前支付391479元,第3期于2015年11月25日前支付482862元,第4期到第20期(共17期)从2015年12月到2017年4月每月15日前支付130493元,第21期于2017年5月15日前支付138058元;二、被告汪杰、被告马爱梅及被告四川建设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上述债务偿清前,苏租(2014)租赁字第555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详见《融资租赁合同》附表)所有权归原告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四、案件受理费35593元,减半收取1779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武汉二航天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前支付原告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汪杰、被告马爱梅及被告四川建设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四被告如未按上述(一)、(二)、(四)项约定履行任一期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未履行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对到期未付租金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主张自逾期之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双方经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按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四川建设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2月3日履行。本院认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鼓商初字第9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齐 海执行员 池仲旺执行员 徐海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