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3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涂山正与谢晓冬、杨萍、成都市顺利海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邛崃市顺利汽车修理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山正,谢晓冬,杨萍,成都市顺利海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邛崃市顺利汽车修理厂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83民初50号原告涂山正,男,196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委托代理人张斌,四川致高守民(邛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成艾,四川致高守民(邛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晓冬,男,197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被告杨萍,女,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告成都市顺利海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法定代表人,谢晓冬。被告邛崃市顺利汽车修理厂,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经营者,谢晓冬。原告涂山正与被告谢晓冬、杨萍、成都市顺利海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邛崃市顺利汽车修理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1月0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贵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斌,被告杨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晓冬、成都市顺利海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邛崃市顺利汽车修理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涂山正诉称,被告谢晓冬与被告杨萍系夫妻关系。原告通过江玉彬认识被告谢晓冬。2014年11月被告谢晓冬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2014年11月20日,原告以现金取款支付的形式向被告谢晓冬支付现金10万元。该笔借款被告谢晓冬按约支付利息至2015年8月。2015年7月1日,被告谢晓冬又向原告提出借款30万元,月利率按2%计算。原告见被告谢晓冬如期支付利息,认为被告谢晓冬诚信,就通过转账的形式又向被告谢晓冬借款30万元。借款后,被告谢晓冬按40万元支付了1个月的利息,之后就一直没有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该两笔借款均由被告成都市顺利海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邛崃市顺利汽车修理厂进行担保。借款发生在被告谢晓冬和杨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为此,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一、被告谢晓冬、杨萍共同偿还原告借款40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10万元从2015年9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月息2%计算,30万元从2015年8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月息2%计算);二、被告成都市顺利海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邛崃市顺利汽车修理厂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谢晓冬未答辩。被告杨萍辩称,具体借款不是很清楚,也从来不介入被告谢晓冬的生产经营。谢晓冬通过原告弟弟江玉彬认识原告,通过江玉彬借款,利息也是通过付给江玉彬转交给原告的,利息好像是按照5分支付的,之前的担保是江玉彬担保,但是后面换单子的时候担保人换成了公司和汽修厂。这些都是知道被起诉之后向我丈夫谢晓冬了解的。欠钱还钱,对归还原告的钱没有异议,但是厂房被查封了,没有能力偿还。我现在的能力不可能一次性还清所欠原告的借款。被告成都市顺利海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答辩。被告邛崃市顺利汽车修理厂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谢晓冬与被告杨萍系夫妻关系。原告通过江玉彬认识被告谢晓冬。2014年11月被告谢晓冬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2014年11月20日,原告以现金取款支付的形式向被告谢晓冬支付现金10万元。该笔借款被告谢晓冬按约支付利息至2015年8月。2015年7月1日,被告谢晓冬又向原告提出借款30万元,月利率按2%计算。原告见被告谢晓冬如期支付利息,认为被告谢晓冬诚信,就通过转账的形式又向被告谢晓冬借款30万元。借款后,被告谢晓冬按40万元支付了1个月的利息,之后就一直没有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该两笔借款均由被告成都市顺利海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邛崃市顺利汽车修理厂进行担保。借款发生在被告谢晓冬和杨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有:原告及被告杨萍的陈述,借条2份、明细清单3页和汇款、现金取款手续、谢晓冬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被告杨萍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公司和修理厂盖了鲜章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在案证实,在无相反证据反驳的情况下,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保护。本案中被告谢晓冬向原告借款,双方约定了借款本金和利息。被告谢晓冬在获得该笔借款后就应当履行还款和给付利息的义务。现被告谢晓冬未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给付本金和按约支付利息的义务。该借款发生在被告谢晓冬和杨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无证据证明系被告谢晓冬个人借款,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被告杨萍应当与被告谢晓冬共同偿还该笔债务。担保人被告成都市顺利海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邛崃市顺利汽车修理厂为该债务进行担保,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晓冬、杨萍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涂山正借款本金400000元并给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00000元为本金,按月息2%计算自2015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以300000元为本金,按月息2%计算自2015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二、被告成都市顺利海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邛崃市顺利汽车修理厂对借款本息及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5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由被告谢晓冬、杨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贵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