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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行再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陈佩芬与海林市规划局撤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10行再4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陈佩芬(曾用名陈培芬),女,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海林市规划局,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镇子荣第一中学对面。法定代表人刘旭峰,男,局长。申请再审人陈佩芬与被申请人海林市规划局撤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陈佩芬于2012年7月11日向海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被告海林市规划局作出的海规许撤字(2011)5号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海林市人民法院以该案涉及本地政府部门为由申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2)牡行辖字第1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该案由宁安市人民法院管辖。宁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2012)宁行初字第29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陈佩芬的诉讼请求。原审原告陈佩芬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9日作出(2013)牡行终字第34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原告陈佩芬不服(2013)牡行终字第3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再审后认为其申请不符合再审申请条件,于2014年5月6日作出了(2014)牡行申字第10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原审原告陈佩芬不服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2015)黑行监字第11号通知书函转我院处理。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牡行申字第11号行政裁定再审本案。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陈佩芬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应予撤销。被申请人海林市规划局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3)牡行终字第34号行政判决及宁安市人民法院(2012)宁行初字第29号行政判决;二、本案发回宁安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刘中元审判员  岳春刚审判员  翟海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慧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