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1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席云山与濮阳市华龙区中介所清算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云山,濮阳市华龙区中介所清算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1389号原告席云山,男,195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董彦军,河南董彦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濮阳市华龙区中介所清算组。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云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炜代理审判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张建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瑞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