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民辖终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郭小云与林全军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小云,林全军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民辖终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小云,女,成年,汉族,江西省遂川县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全军,男,成年���汉族,浙江省苍南县人。上诉人郭小云与被上诉人林全军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遂川县人民法院(2015)遂民一初字第3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该案由遂川县人民法院审理。理由如下:1、变更抚养关系指的是变更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实质上就是变更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监护关系,变更抚养关系属于变更监护关系之范畴。因此本案可以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条“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由遂川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2、被监护人林芷谦的经常居住地为遂川县,因其年幼,不便随上诉人前往外地参加诉讼。本院经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监护权是法定的,不因父母离异受影响。变更抚养关系与变更监护关系两者独立,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依据郭小云的诉讼请求,本案系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昶代理审判员 臧艳华代理审判员 王东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晓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