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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3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于瑞杰与李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瑞杰,李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3民初276号原告于瑞杰,女,196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开鲁县。委托代理人于春江,系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海燕,女,1975年8月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瑞杰与被告李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六年二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瑞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轩 国 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