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2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陈连雪与周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连雪,周杨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2414号原告陈连雪,男,1973年2月22日出生。被告周杨,男,3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连雪诉被告周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连雪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周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连雪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蔡亮亮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莹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