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1民初2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陈连雪与周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连雪,周杨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2414号原告陈连雪,男,1973年2月22日出生。被告周杨,男,3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连雪诉被告周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连雪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周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连雪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蔡亮亮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莹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