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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酒民一终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朱文舫与夏平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民一终字第6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文舫,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6日。委托代理人王涛,酒泉阳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平,男,汉族,生于1979年7月11日。委托代理人赵丽萍,女,汉族,生于1981年6月23日。上诉人朱文舫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肃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朱文舫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涛、被上诉人夏平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丽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二审中,因被上诉人夏平提供了新证据,致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肃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退回上诉人朱文舫。审判长  王振生审判员  吴克东审判员  张小青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建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