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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03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原告叶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03民初10号原告叶某某,女,196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被告田某某,男,196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叶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任桂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