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民终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刘德民与班保国修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班保国,刘德民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民终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班保国,职业: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德民。委托代理人:赵伟,山东兵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班保国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惠民县人民法院(2015)惠商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班保国,被上诉人刘德民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惠民县人民法院(2015)惠商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惠民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吴 琦审 判 员 王合勇代理审判员 邵佳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