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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民终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刘德民与班保国修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班保国,刘德民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民终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班保国,职业: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德民。委托代理人:赵伟,山东兵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班保国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惠民县人民法院(2015)惠商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班保国,被上诉人刘德民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惠民县人民法院(2015)惠商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惠民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吴 琦审 判 员  王合勇代理审判员  邵佳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