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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执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新疆大陆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江新香、江新文、潘华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大陆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新香,江新文,潘华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哈执字第68—1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大陆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胡占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新军,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江新香,女,1972年9月出生,汉族,住所地:哈密市。被执行人:江新文,男,1958年5月出生,汉族,住所地:哈密市。被执行人:潘华光,男,1964年1月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新疆大陆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江新香、江新文、潘华光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80050元,案款全部未执行到位。因该案暂不具备强制搬迁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哈民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可向我院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树清审判员  刘启晖审判员  宋 瑾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大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