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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9执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2016)湘1129执第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瑶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赖水明、吴晓芸、莫秀花、胡仕云、彭君涛、罗玉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1129执第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瑶族自治县支行。所住地: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沱江镇阳华路113号。组织机构代码:67359224-X。代表人郭荣玲,该支行负责人。被执行人赖水明,男,1981年4月22日生,瑶族,XX瑶族自治县人,居民,住XX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吴晓芸,女,1982年2月19日生,瑶族,XX瑶族自治县人,居民,住XX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莫秀花,女,1986年3月13日生,汉族,XX瑶族自治县人,居民,住XX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胡仕云,男,1980年2月22日生,瑶族,XX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XX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彭君涛,男,19787月20日生,汉族,XX瑶族自治县人,居民,住XX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罗玉玲,女,1982年11月22日生,汉族,XX瑶族自治县人,居民,住XX瑶族自治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瑶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赖水明、吴晓芸、莫秀花、胡仕云、彭君涛、罗玉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华法民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一案,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华法民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