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11执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与张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11执字第245号申请执行人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位于河南省新乡市。法定代表人耿梅红,院长。被执行人张某。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戚运良刑事罚金一案的(2015)新牧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某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牧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清扬执行员 :李双彬执行员 : 李 某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嘉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