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商初字第05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徐燕萍与鲁美文、徐向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燕萍,鲁美文,徐向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5341号原告:徐燕萍。委托代理人:钟云峰。被告:鲁美文。被告:徐向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燕萍诉被告鲁美文、徐向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燕萍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燕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燕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40元,减半收取为4070元,由原告徐燕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喜恒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傅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