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胡照、陈勇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照,陈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4执431号申请执行人胡照被执行人陈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0014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勇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陈勇(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86的存款人民币2262044.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圣权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军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