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2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省怡康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甘雨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怡康物业有限公司,甘雨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2民初274号原告四川省怡康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贡井区。法定代表人李刚,总经理。被告甘雨芬,女,1975年出生,住自贡市大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怡康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甘雨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省怡康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怡康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四川省怡康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前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 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