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82执字9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陈文华、杨正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华,杨正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字956号被执行人;陈文华,男,1981年12月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宗申动力城小区**栋**楼*号。身份证号350181198112071277.被执行人:杨正勇,女,1988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陈文华、杨正勇犯诈骗罪一案,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的(2015)明刑初字第0021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300000.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总额为人民币0.0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人民币300000.00元,现本院依法调查尚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且被执行人尚在服刑期间,本案应当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明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明刑初字第0021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 仁审判员 臧良云审判员 张克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琪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