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商初字第1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方红霞与黑龙江省利源达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红霞,黑龙江省利源达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余商初字第1581号原告:方红霞,退休。被告:黑龙江省利源达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黄河路金色路园小区*栋*单元***室。法定代表人:刘利峰,职务不详。原告方红霞为与被告黑龙江省利源达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3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2010年11月13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同年12月8日,原、被告又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又出具借据一份。2013年3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证明一份,承诺上述借款合计530000元于2013年9月30日前还清。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还。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借据、证明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向原告归还全部借款,已构成违约,现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黑龙江省利源达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抗辩权利,且不影响本院对本案事实的认定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黑龙江省利源达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方红霞借款5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9100元,由被告黑龙江省利源达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何 毅人民陪审员 崔仁夫人民陪审员 张瑞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周莹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