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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高新区执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常某与王某甲、山东大地麦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某,王某甲,某甲公司,王某乙,某乙公司,王某丙,某丙公司,王某丁,某丁公司,王某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执字第739号申请执行人常某。被执行人王某甲。被执行人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被执行人王某乙。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丙。被执行人王某丙。被执行人某丙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丁。被执行人王某丁。被执行人某丁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戊。被执行人王某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甲、某甲公司、王某乙、某乙公司、王某丙、某丙公司、王某丁、某丁公司、王某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常某与某丁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其中:一、双方借贷款项已履行完毕。二、本案受理费146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610元,由被执行人某丁公司负担,常某自愿交纳。执行费12400元由申请执行人常某负担。本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毛德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安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