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3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原告于瑞杰与被告李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瑞杰,李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3民初276号原告于瑞杰,女,196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开鲁县。委托代理人于春江,系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海燕,女,1975年8月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瑞杰与被告李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六年二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瑞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轩国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