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5民初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柳某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5民初718号原告柳某某,女,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谭某某,男,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某诉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柳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