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4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邹云平与被告李清、姚立志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云平,李清,姚立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4868号原告:邹云平,现住址前郭县。被告:李清,47岁,现住址前郭县。被告:姚立志,49岁,个体工商户,现住址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云平与被告李清、姚立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利平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云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本院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郭海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金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