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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4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邹云平与被告李清、姚立志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云平,李清,姚立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4868号原告:邹云平,现住址前郭县。被告:李清,47岁,现住址前郭县。被告:姚立志,49岁,个体工商户,现住址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云平与被告李清、姚立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利平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云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本院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郭海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金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