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商初字第3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周素平、张建华与葛云飞、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素平,张建华,葛云飞,陈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西商初字第3190号原告:周素平,女,198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106198205142122,住杭州市西湖区珊瑚沙村281号。原告:张建华,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106197209202116,住杭州市西湖区珊瑚沙村342号。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晓忠、郭敏,浙江天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云飞,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850810483X,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周王镇扎门街道39号。被告:陈华,女,198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8601124827,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周王镇扎门街道39号。原告周素平、张建华与被告葛云飞、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6日诉至本院,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钱让发独任审判,后因案情需要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周素平、张建华的委托代理人陈晓忠、郭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葛云飞、陈华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周素平、张建华与被告葛云飞系朋友关系,被告葛云飞与被告陈华系夫妻。2013年至2014年6月期间,被告因资金周转,陆续向原告借款45万元。2014年6月10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葛云飞向两原告出具一份“欠条”,明确被告尚欠原告45万元,并承诺于2014年8月25日之前归还十万元,9月31日之前归还十五万元,剩下二十五万元于2014年11月4日前还清,借款期间的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如未能按期还款走法律途径等。被告葛云飞出具上述欠条后,却未能还本付息。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葛云飞一直拖延至今。被告陈华作为被告葛云飞的妻子,该借款系夫妻存续期间,且部分款项也是打入被告陈华个人账户,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还款。故诉至法院,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葛云飞、陈华共同归还借款450000元,按照月利率2%支付自2014年6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二被告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欠条一份,证明被告葛云飞承认欠原告借款450000元,并承诺于2014年11月4日前还清,借款期间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等事实;2、中国农业银行记账凭证三份,3、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借记卡一卡资料查询一份,以上证据证明原告向被告交付450000元借款等事实;4、夫妻关系证明一份,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二被告未提交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二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的权利。原告的证据系原件,形式来源合法,与待证事实相关联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应予认定。综上,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本院认为,被告葛云飞向二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借款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2分,但借款到期后,被告葛云飞未及时归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原告要求逾期归还借款的逾期利息仍按借款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该借款系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被告葛云飞、陈华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葛云飞、陈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周素平、张建华借款450000元,支付自2014年6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葛云飞、陈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本院;公告费560元由葛云飞、陈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张建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支行,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钱让发人民陪审员 郭爱萍人民陪审员 李跃年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凌雯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