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民初字第3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原告曲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X,威海新光水产有限公司,张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3359号原告曲X。被告威海新光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被告张X(。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佃晓人民陪审员 宋吉明人民陪审员 徐海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