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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3民初7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伊杰与张菊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杰,张菊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738号原告:伊杰,女。被告:张菊香,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伊杰与被告张菊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伊杰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伊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伊杰负担。审判员  方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