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3民初7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伊杰与张菊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杰,张菊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738号原告:伊杰,女。被告:张菊香,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伊杰与被告张菊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伊杰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伊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伊杰负担。审判员 方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