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2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李国胜与邢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胜,邢晓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109号原告李国胜,男,1960年1月5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被告邢晓军,男,43岁,汉族,住晋城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胜诉被告邢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胜于2016年2月14日以被告邢晓军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国胜申请撤诉,理由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李国胜承担。审 判 长 聂桂芬代理审判员 张 晖人民陪审员 田 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柴李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