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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安执字第0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宜兴市常安建筑模具服务部与朱括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兴市常安建筑模具服务部,朱括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法安执字第0299号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常安建筑模具服务部,住所地无锡市宜兴市。委托代理人陈岳明,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孙曙亮,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朱括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常安建筑模具服务部与被执行人朱括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后,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常安建筑模具服务部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常安建筑模具服务部与被执行人朱括华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常安建筑模具服务部撤回申请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5)锡法安民初字第02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朱括华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常安建筑模具服务部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严 琳执行员 崔 锋执行员 胡益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海峰本案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