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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开民初字第1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张帅与张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帅,张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开民初字第1456号原告张帅。委托代理人朱习峰、陈军,泗阳县众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凡。原告张帅诉被告张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庄倩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帅的委托代理人朱习峰、被告张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帅诉称:2015年10月16日,被告张凡从原告手中借现金147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并对之前所借的10000元也出具了一份借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没有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57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照年息6%计算),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张凡辩称:出具条据属实,都是之前借的钱,后补的借条,本金分别是50000元、两个20000元、10000元,剩余的都是利息,利息按照3000元/天计算的,在出具借条之前一直支付利息。经审理查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15年10月16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157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两份共计157000元的借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没有归还。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证人证言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还款。故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认为借款本金仅有不到100000元,应仅归还100000元的抗辩主张,因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其抗辩主张,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帅借款157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720元,由被告张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缴纳上诉费3440元。审判员  庄倩倩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倪红青第3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