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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港民一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与熊劲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熊劲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民一初字第0004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住所地黄石市南京路18号。负责人杨向敏,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惠婷,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曹盛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花园村支行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熊劲松。委托代理人熊菊华,与熊劲松。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限公司黄石分行与被告熊劲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4.6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李 翩人民陪审员  杜惠英人民陪审员  傅靖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