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3刑终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刘某犯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刑终3号原公诉机关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居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审理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宿豫刑初字第00453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一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刘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刘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5)宿豫刑初字第0045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 莉代理审判员  戴建军代理审判员  张成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戴玉雪 来源: